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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甘肃省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由分管林业的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林业的副秘书长和省林业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省林业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气象局、兰州铁路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林业厅分管副厅长担任。
市州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治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负责本级应急防治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2.2省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重大行政措施和安排部署;指导各市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组织各市州、县市区、林场、苗圃和有关部门进行重特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指挥扑灭工作,统一协调解决各行政区域之间、地方与驻地单位之间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督促制定并审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协调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费;批准启动或解除实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有关工作;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2.3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林业厅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负责落实林业有害生物分布区抗灾救灾措施,及时发布重大病虫害预报结果,组织统防统治,负责灾后林业生产恢复。
省公安厅负责林业有害生物分布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重大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省级防治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交通厅负责指导修复灾区道路,为救灾物资及时、快捷运往受灾地区提供便利条件。
省农牧厅负责监测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动态,防止林业有害生物分布区疫情向农田草原蔓延。协助林业部门开展林草交错带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林业有害生物分布区人员病情监测和预防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省工商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物资市场的管理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气象信息,为科学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提供天气预报等服务。
兰州铁路局负责优先运送林业有害生物分布区虫灾防治扑救物资和器械。
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优先运送林业有害生物分布区虫灾防治扑救物资和器械,为防治林业虫灾飞机正常起降提供保障。
2.4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汇总、核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收集、反映与林业有害生物有关的预测预报信息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在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负责制定处置工作方案,组建应急处理专家组和应急处理队伍,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督导受灾市州和县市区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防体系
在全省建立健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检疫预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省级中心测报点和基层林业站的作用,加强各级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3.2监测机构
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病死树和其他异常现象,应及时调查、取样。对于所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鉴定中心鉴定。
3.3信息交流和科技支撑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林业有害生物发生信息。积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入侵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措施与控制技术。
3.4检疫管理
省林业厅和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检疫检查站和木材检查站,严密封锁疫情,防止疫情扩散传播。同时要进一步严格国(境)外引种审批管理,积极开展引种前风险评估,开展隔离试种,并加强监管,防止疫情从国(境)外传入。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省内发生Ⅱ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省内发生Ⅰ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由省应急指挥部上报国家林业局应急指挥部确认,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启动本预案,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4.1.1省应急指挥部
(一)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召集全体成员会议,安排部署应急救灾工作。
1、向省政府、国务院及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等有关部委报告灾情;
2、派出救灾工作组,调查灾情,指导应急救灾;
3、根据应急救灾的需要,研究提出应急救灾意见,及时下达省级救灾资金。同时,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申请国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项经费;
4、调度、调运所需救灾物资,监督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落实救灾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二)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开展应急工作,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和其他应急需要。
(三)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组织救灾工作组赶赴事件发生现场,调查分析发生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具体措施,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操作规程,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应对突发事件的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对除治现场的监督检查,确定技术责任人,保证除治质量。依法设立检疫检查站,实施疫区封锁。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封锁疫区。灾情得到控制后,按法定程序将新发现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增补为省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
4.1.2省级以下重大生物灾害防治指挥机构
市州、县市区防治指挥机构具体组织处置方案的实施。对发生区及周边地区进行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实施跟踪监测。检疫检查站设立后,要严格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除治情况,并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取得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有关工作协调小组应对突发事件现场及时进行调查、采样、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当地森防检疫机构可以实施流动检疫;发生Ⅱ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时,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突发事件发生地可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禁止调运任何可能传播有害生物的媒介材料。林业、公安、财政、交通、农牧、卫生、工商、气象、铁路、机场等相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重大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及其隐患的权利,也有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的权利。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预测预报网点是重大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森防专业技术人员是重大外来生物灾害事件责任报告人。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重大外来有害生物或疑似情况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送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说明信息来源、危害区域、程度、发生性质的初步判定、拟采取的措施及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省应急指挥部确认为Ⅱ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国家林业局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
当地政府及应急指挥部接到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发生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应急指挥部报告。
向上级政府及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可采用电话、传真、明传电报等方式,随后以书面报告专题上报。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危害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必要的图片、录像光盘等基础材料。
4.2.2通报与信息发布
Ⅰ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有关信息,由国家林业局按照规定发布。Ⅱ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有关信息,由省应急指挥部在5日内向邻省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邻省疫情通报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有关市、县级林业及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关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经国家林业局同意,省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准确、客观地发布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关信息。
经国家林业局授权,省应急指挥部建立重大生物灾害新闻发布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涉及对外报道时,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新闻单位有关报道应事前经省应急指挥部审核。
4.3应急结束
应急预案启动后,属Ⅰ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由专家组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和防治效果情况,提出继续实施、终结实施或转为非重大生物灾害事件实施防治的评估报告,报国家林业局,由国家林业局对外公布下一阶段的工作部署或应急结束。属Ⅱ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咨询组开展科学调研,收集相关资料,并由专家咨询组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和防治效果实际,提出继续实施、终结实施或转为非重大生物灾害事件实施防治的评估报告,报省应急指挥部,由省应急指挥部对外公布下一阶段的工作部署或应急结束。
5后期评估与善后处置
5.1后期评估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灾害发生市州及时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重大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措施,省应急指挥部应将应急预案启动和实施的有关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报国家林业局。
5.2善后处置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发生地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灾后重建,重点组织实施专家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恢复受灾森林,清理因应急措施而设立的临时设施。经专家组评估认为造成重大损失的,地方政府应酌情予以补助。
6应急保障
6.1通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重大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确保应急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2经费保障
重大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所需的省级防治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由省财政部门负责。
6.3物资储备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和重大有害生物的发生特点,储备药剂、药械、油料、运输车辆及其他物资。通过信息网,与药剂药械企业建立密切联系,实行合同储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都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建设工作。
因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省应急指挥部可以紧急调运救灾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6.4技术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组织专家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潜在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超前研究,开展风险分析、预测,并提出应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省、市州气象部门的应急信息沟通或共享,以便气象台站了解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范围、灾害等级、应急需求等,及时启动气象应急服务预案。发生重大灾害时,根据省级指挥部的安排,省级气象部门组织进行现场观测,为应急提供气象观测和预报信息服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发生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应继续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研究,随时掌握动态,防止再度暴发。
6.5人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和专家意见,建立健全基层森防检疫机构,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加强系统内部专业人才的培养,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高素质的应对生物灾害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6.6监督与演练
根据专家的意见和不同时期重大有害生物的发生危害情况及潜在威胁,省林业厅应定期对各市州及厅直属单位应对重大生物灾害的能力组织检查,开展实战演练,提高应对重大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7附则
7.1术语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省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家林业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简称"重大生物灾害"):是指因人为或自然原因,由国(境)外传入的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林业造成(或潜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重点预防区: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需特殊保护的地区。
7.2责任与奖惩
对报告和处置重大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伤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或抚恤。对报告和处置重大生物灾害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7.3预案的解释和实施
本预案由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